我是南方之星(南勢角捷運共構)的住戶契約上的交屋日期是2011年2月~緩衝期為120天~ 但是到現在已經2011年7月了~卻一點消息也沒有!!! (在緩衝期結束前才拿到使用執照)當初建商說2010年10月就可以交屋,一拖再拖~總是有很多理由來塘塞!!!很多人都已將舊房賣掉了~ 我也多租了半年多的房子~ 這些損失由誰來負責!!!有無方法可以保障我們的權利~ 不管是罰款或是如何~ 請大家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一起來對抗不良的建商!!!
請建商依契約賠償,行政院消保會定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十四、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南方之星南勢角捷運共構南勢角捷運共構,預售屋,延宕,所有權,南方之星,執照,行政院消保會,移轉,土地增值稅,定型化契約
建設|公設|土地面積|地契|房屋仲介|房屋貸款|預售屋|建坪|建地|房屋稅|土地買賣|土地權狀|賣屋|成交價|房貸|建商|買屋|購屋|自用住宅|租屋|房契|交屋|使用面積|房價|都市更新|土地開發|法拍屋|地價|土地稅|房東|地價稅|坪數|中古屋|
南勢角捷運共構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70301965
如有不妥請告知於本Blog,煩請通知,將移除本文。謝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