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自持有一間房子,可各自登記自用住宅嗎?自用住宅房屋稅 夫妻各自持有一間房子,可各自登記自用住宅嗎?
我跟老公現在各自擁有一棟房子但我的房子是在婚前買的最近要幫老公遷戶口到新房子承辦人員說夫妻是共同財產制只能有一方登記自用住宅這樣的話房屋稅跟地價稅有一方就會增高有這種說法嗎希望知道的人幫我回答一下感激不盡
還是有方法可以2棟房屋都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喔!
依土地帨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但土地帨法第9條也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結論:大大可以在其中ㄧ棟房屋遷入已成年直系親屬(您的父母或公婆 中的其中ㄧ人)的戶籍,另一棟則至少要有您、先生或小孩中的其中ㄧ人,這樣就可以2棟房屋的地價稅都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嚕!
當然房屋稅也是最低的住家用稅率囉!
以下是財政部的解釋函,希望對您有幫助:日期文號:財政部68/05/14台財稅第33165號函摘 要:夫妻各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範圍內 容:查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亦有土地,並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係指夫妻均有土地,並分開設籍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之規定,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
至夫妻如均設籍同地,而妻(或夫)以其名義登記之其他土地,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依照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可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惟依上項規定妻(或夫)得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土地之面積,仍應以不超過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限制者為限。
參考資料
http://search.etax.nat.gov.tw/web/ttcEtax/ct.asp?xItem=401&CtNode=131&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91&htx_dxWordFull=33165&nowPage=1&pageSize=15
1.自用住宅定義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係親屬,在此住宅辦妥戶籍登記而且是以一處做為限制喔~~~一處申報自用地價稅另一處就要用一般~~~差五倍2.房屋稅只要你沒有出租或營業用不論自住與否都以百分之1.2課徵
夫妻名下持有ㄉ房屋..只能有一間申請為"自用住宅"第二間以上就是"一般住宅"ㄉ房屋囉!房屋稅跟地價稅ㄉ金額就會有所不同喔!稅額ㄉ核算~1.房屋課稅現值X稅率=本年度應納房屋稅額2.稅率~*住家用.房屋現值 X 1.2%*非住家非營業A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 房屋現值 X 2% B人民團體及其他非營業用房屋:房屋現值 X 1.5%※這是我從房屋稅單上.打給你參考ㄉ!若是你想要省稅額~你可以比較你ㄉ名下跟先生下ㄉ房屋!以房屋現值高ㄉ申請為"自用住宅"比較省稅喔!!提供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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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51706257 自用住宅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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