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房仲菁英....我是賣方..本身還住在出售物件中..因為還是得付每個月的房貸.所以想等到買方確定貸款轉移再遷出..我也才有另一筆資金..在成交前我們達成協議.一旦完成過戶後一個月之內搬遷.問題來了~~假設賣方在 8/15 完成過戶事宜..我方在 9/15 搬出..可是在交屋時買方要我們出這一個月的房貸.因為這一個月仍然是我們使用的...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一般這種買賣情況這個月的房貸是買方的還是賣方的..(因為沒有經驗.沒想到要先劃分..)請大家幫幫忙...
所謂的過戶完成 指的應該是房屋所有權的移轉可是...您本來就有貸款阿在您的貸款還沒辦理 "清償塗消"之前房子是沒辦法過戶的唷也就是說一旦所有權已經過戶到對方名下您的房貸就不需要再繳錢才對阿那怎會有劃分的問題呢?另外假如房子已經移轉所有權那當然房貸是要由新買方繳納呀除非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約時"書面"載明 移轉後 延遲交屋一個月其中延遲的部份由誰補貼誰這就要看您們的協議部份為何囉因為您的描述看不太懂意思....建議您直接再找代書問清楚====假設賣方在 8/15 完成過戶事宜..我方在 9/15 搬出..可是在交屋時買方要我們出這一個月的房貸.因為這一個月仍然是我們使用的...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沒有什麼合不合理的唷只有雙方"書面"協議的條件為何如果書面都未載明那您是可以考慮不需要替新買方繳貸款的或是 折衷一下雙方各負擔一半吧畢竟應該也不是很大一筆費用買賣房子是件好事盡量雙方都退讓一下囉祝您一切都順利~ ^^
參考資料
自己
本來錢拿到就是要付房租本來錢拿到就是要付房租
我覺得版主的問題應該是8/15過戶9/15才清空交屋買方如果有銀行貸款的話8/15-9/15買方雖未交屋但是已經開始繳房貸了買方會覺得吃虧了一般購屋流程都是清空可交屋才辦過戶如果因為賣方因素要先過戶後交屋通常都會約定過戶到交屋這段時間當作是跟買方承租這間屋子要付租金給買方畢竟在法律上來說房子是買方的了如果一開始沒有約定的話可以跟買方協議另外衍生出來的問題還有水、電、瓦斯、電話、有線電視、管理費等通常也是由賣方〈承租方〉負擔使用者付費原則
你好:如果當初買賣合約上有旦書這一條條款 那相對就不需要付一個月貸款給買方 若沒有這樣賣方比較站不住腳 只要完成過戶的程序 房屋貸款就是買方在繳款了 所以現在買方要你拿一個月貸款金額來幫他們墊你們住的那個月只要買賣合約上有旦書這一條 就不需要付任何一毛錢給買方
你好~假設賣方在8/15完成過戶手續,貸款如果是不辦理塗消而是用移轉的方式(抵押權設定辦理名義變更),其手續完成約慢了1~2個工作天,也就是貸款手續辦好是在8/16~8/17。
因此賣方開始繳貸款是從8/16~8/17開始起算。
如果你要在9/15搬出,一個月的房貸要不要你們出,原則上合約如果有註明說有一個月搬家的寬限期,賣方同意你們9/15搬家,那你就不需要付這一個月的貸款,如果沒有這樣的條約,建議你們房貸辦好後就搬家,否則跟賣方商量看看,讓他給你們多點時間搬家。
至於賣方是無權要你們付一個月房貸的,因為貸款人是他,頂多也只能要求你付他房租。
~希望這樣的回答對你有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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