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房屋稅 夫妻各自持有一間房子,可各自登記自用住宅嗎? 我跟老公現在各自擁有一棟房子,但我的房子是在婚前買的,最近要幫老公遷戶口到新房子,承辦人員說夫妻是共同財產制,只能有一方登記自用住宅,這樣的話房屋稅跟地價稅有一方就會增高,有這種說法嗎?希望知道的人幫我回答一下感激不盡
還是有方法可以2棟房屋都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喔!
依土地帨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但土地帨法第9條也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結論:大大可以在其中ㄧ棟房屋遷入已成年直系親屬(您的父母或公婆 中的其中ㄧ人)的戶籍,另一棟則至少要有您、先生或小孩中的其中ㄧ人,這樣就可以2棟房屋的地價稅都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嚕!
當然房屋稅也是最低的住家用稅率囉!
以下是財政部的解釋函,希望對您有幫助:
日期文號:財政部68/05/14台財稅第33165號函
摘 要:夫妻各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範圍
內 容:查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亦有土地,並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係指夫妻均有土地,並分開設籍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之規定,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
至夫妻如均設籍同地,而妻(或夫)以其名義登記之其他土地,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依照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可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惟依上項規定妻(或夫)得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土地之面積,仍應以不超過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限制者為限。
參考資料 http://search.etax.nat.gov.tw/web/ttcEtax/ct.asp?xItem=401&CtNode=131&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91&htx_dxWordFull=33165&nowPage=1&pageSize=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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