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4

中古屋買賣,賣方可以向買方主張管理基金嗎?

中古屋買賣 中古屋買賣,賣方可以向買方主張管理基金嗎?




最近在台中市買了一間屋齡12年的舊大樓作自用住宅,買賣期間買賣雙方對於房屋之價款費用並無爭議,惟簽約後賣方主張其當初買下該房屋時,曾繳交一筆「管理基金」給前屋主(前屋主則是向建商購買時,已繳交該筆管理基金),故賣方和我之間,除了約定好簽約的買賣價金之外,賣方還另外向我主張要另外交一萬塊給賣方,也就是賣方原來交給第一手屋主的費用(一萬塊)要由我承繼,此部份因未寫明在買賣契約之中,對於在交屋當日另須支付這一萬塊,我不是很能接受。

※前後手關係,圖示如下:前屋主A-----賣方B-----買方C(我)(第一手屋主) (第二手屋主)  (第三手屋主)1萬交給建商  A向B索取一萬  B向C索取一萬 成立管委會          (未在契約中約定)交屋時,此事經社區管委會總幹事告知:(一)是該社區買賣的慣例(二)管委會亦無各戶當初繳交管理基金的明細,故亦無法佐證(三)新住戶是否得使用公設,主要是看權狀登記(四)該費用之支付是買賣雙方間的事,管委會無法介入對於總幹事這樣的答覆,為求如期交屋,交屋當日我勉強提出一萬塊給賣方,但還是覺得這筆費用付得不清不楚,主要原因在於總幹事上述的說明(三),對於買方(新屋主)是否得使用社區之公設主要在於所有權是否移轉,不會因為買方未給賣方此筆費用就不能使用相關設施,且買賣雙方合意簽訂契約,買方當然就承受原來屋主之所有權利,如未特別約定的情形下,賣方似乎不應該再向我主張要收取一萬塊。

想就此事,就教各位先進,在雙方未在契約中約定買方需支付賣方此筆費用時,究竟賣方向買方收取此筆「管理基金」是否有道理~



總括來說:買賣租賃都該以雙方約定來執行.簽約時沒註明記載的事項,雙方皆可不予以履行.現今買賣房地產的默契:應以房地產所有的權利範圍(含水電瓦斯裝璜管理基金等等...)如果賣方如此要求?那麼:請問熱水器?天然瓦斯管配管費?[這要兩三萬]燈具?抽油煙機?瓦斯爐?樣樣都可以向你要錢~又=哪兒是後來加裝的...等等.此等賣方就當是救濟他好了~給了就給了~重要的是:恭喜你買到理想的房子住得舒服日後更能飛黃騰達才是大家期望的.加油!總幹事只是服務社區的員工,(薪資是全體住戶提供)並不能代表社區管委會發言.如此案例;可要求提出社區規約是否記載為準.(只因賣方是老住戶,可能交情較好.而多少有偏頗.)

參考資料
歷任幾個社區管理委員



管理基金如未在簽立買賣合約時註明.其實你可以不用給此費用.這並不是慣例.這是買.賣雙方的問題而已權狀登記包含共有部分.會隨主建物一同移轉至新的屋主身上.是否使用公設是新屋主的決定.跟權狀登記沒有關係.(除非當初建設公司直接過戶給管委會.但是你還是有持分到坪數)共有部分(有另一筆建號)=公設持分坪數+車位.車道持分.(如果車位有獨立權狀則不會登記在共有部分)以上給你參考


你當初可以採取的做法是他要一萬可以!你房價砍他10萬阿現在都已經交屋且流程都走完這一萬元也是你同意給他的要追究回來的機會不大這款項是不合理沒錯想開一點!當作這個前屋主就值那一萬囉!


是沒遇過前屋主追討這種錢的啦 就算有提到的 都麻含在價金裡了BTW,但我看過有些社區委員會 ......是只要新屋主入住..... 他就要新屋主收一筆管理基金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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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屋買賣

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3290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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