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將不動產與房貸一同贈與給已婚子女,"房貸後續由已婚子女負擔",若之後子女與其配偶離婚,請問其子女配偶有權請求分配嗎?
因為並非無償贈與,當子女和配偶結婚時,採用法定財產制的話,子女的配偶離婚後有權利請求分配這個不動產。
假如父母贈與的時候,不要子女負擔這個房貸的話,那就是無償贈與了,當子女離婚時,子女的配偶無權利請求分配。
說明如下:
底下先將相關人士用代稱,這樣比較方便討論:
父母:A
子女:B
子女的配偶:C
不動產(包含房屋和土地),一定要登記才有效(民法758條)。而依照民法759-1條的規定,登記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所以當A贈與不動產給B,而且已經過戶登記給B的話,那就屬於B所有。
但是不動產是由A贈與給結婚後的B,所以這是屬於B的婚後財產,而且仍然屬於B,並不會由B與C共有。
法定財產制底下,唯一會讓財產變成夫妻共有的原因,是無法證明財產到底是屬於夫或者屬於妻。
而這是B的婚後財產,所以B和C離婚的時候,C是否可以主張分配,就要看民法1030-1條的規定:
民法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這個法條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不動產是由A無償贈與給B的時候,C就不能主張分配了。
可是A贈與給B的時候,有讓B去負擔貸款,也就是說這就不是無償贈與了,所以當B和C離婚的時候,這個不動產必須列入分配。
至於不動產由A贈與給B之後,不論C是否有幫忙負擔房貸或者稅金,因為不是無償贈與,這個不動產都必須列入分配。
假如C有幫忙分擔B的房貸或者稅金,這是適用一般的債務關係,C可以另外要求B還錢(民法1023條),並不是因為有幫忙負擔房貸或者稅金就產生分配的權利。
至於民法1017條的夫妻婚前與婚後的劃分,簡單的說,就是以結婚登記日為準來區分。
結了婚之後才產生的財產,就是婚後財產,但是登記在誰的名字底下,就還是誰的,並不會因為結了婚就變成共有。
而婚前財產在結婚之後所產生的收益(孳息),是屬於婚後財產。比如結婚前買的房屋,結婚後拿去出租,這個租金就屬於婚後財產,但是這個結婚前買的房屋,還是婚前財產,並不會變成婚後財產,離婚的時候並不能去主張要分這個結婚前買的房屋。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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